开福区某药房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25 来源:微信公众号“开福市场监管” 字体大小: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且屡教不改——出手!

日前,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开福区某大药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存在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情形,造成消费者易混淆二者的情况。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到位,并给予了“警告”的处罚。在随后的复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药房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什么是特殊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故特殊食品包括三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含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上述三类食品都有不同于普通食品的风险特点和食用人群,因此,归类特殊食品予以严格管理,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为什么禁止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9、69条,均明确规定禁止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从特殊食品的范围我们可以看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往往针对的都是特殊人群,具有其特殊性。如果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很容易误导消费者选购商品。

如何避免出现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销售场所应分区销售, 将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划分为不同的销售区域、不同的货架,并且在货架上用醒目的文字进行标注,【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用于提醒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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