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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建房、非正常装修进行清理和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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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违法建房、非正常装修进行清理和整治的

        

 

开政发〔2005〕29号

 

近年来,我区部分地区居民采用违法建房、非正常装修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补偿,已严重扰乱征地拆迁工作,恶化开发建设环境,阻碍地区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大局稳定。为维护正常的建房、装修秩序,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违法建房、非正常装修进行清理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城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审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属违法建筑。区国土、规划、城管等职能部门要对开福区行政辖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和整治,各街道、镇(局)要密切配合。

二、国土、规划、城管等职能部门要加大查处的工作力度,对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应立即制止或责令改正;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强行停止施工或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对违法临时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三、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五、在征地拆迁中,对拆除违法建筑和有关合法证件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六、对征地公告发布以后进行装饰装修的,视为突击装修,凡突击装修一律不予补偿。《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中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是指按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程序和定额标准,对装饰装修进行一次性破坏补偿。未按装饰装修操作程序的装饰装修,均不能按此标准补偿,而应按市国土资源局长土政发(2002)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环境的,将严肃进行查处;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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